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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預告修鐵路法 逃票最高罰7500元

2020-04-30 23:03:34

〔記者鄭瑋奇/台北報導〕台鐵以往曾發生民眾未購票從驗票閘門逃票,走救濟程序時被認定為從驗票閘門進入屬規定處所,不符合違法構成要件而無法處罰;因此,交通部昨預告修正鐵路法,規定未經驗票程序及不按規定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,均屬違法行為,可直接開罰1500元至7500元罰鍰。交通部表示,現在預告修正蒐集各界意見,後續還須送行政院完成行政程序後,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才會上路實施。

現行鐵路法第71條規定,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台階、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;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、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;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;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拋棄紙屑、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、污穢車廂、站區或路線設備行為;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;滯留於車站出入口、驗票閘門、售票機、電扶梯或其他通道,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;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座椅上等,不聽勸阻均可開罰。這次修法也新增民眾於鐵路機構月台上嬉戲、跨越月台警戒線、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,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行為可開罰。

交通部鐵道局表示,上述規定需「不聽禁止」、「不聽勸阻」、「不聽勸止」才能開罰,在實務執行上具困難;經考量罰鍰金額已相當低,難生教育或嚇阻效用,所以刪除不聽才開罰規定,只要有違規就能直接開罰,並增列經勸導不聽者可加倍處罰。

另外,為避免14歲以下青少年、兒童,因行政罰法第9條可不予處罰,而任意違法影響站車安全及秩序,鐵道局表示,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善盡管理人責任,特別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大眾捷運法,新增鐵路法72-1條,對於未滿14歲行為人違反規定時,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。

錄影檢舉 限4日內違規行為

1現在人手一機的時代,許多違規行為民眾都會錄影檢舉,鐵道局表示,以往會有民眾拿一、兩年前的影像檢舉,造成查證困難及浪費行政資源;因此,也參照道交條例,規定只能檢舉14日內的違規行為。

鐵道局表示,上述相關違規行為,台鐵人員需透過鐵路警察協助舉發,後續鐵道局會判斷相關事證,若確實違規就會開罰;但此流程太無效率,從104年至今只開罰80件。所以已向交通部建議,可直接委託鐵路機構開罰,因此規定現行鐵路法就有明訂,後續若同意由鐵路機構開罰,只需擬定開罰流程及所需事證,就可上路實施。

台鐵局人員可罰民眾?法源待釐清

不過對於鐵路法修正,台鐵局官員認為仍有許多問題需要釐清,包含現行已有旅客運送契約,針對旅客無票乘車等行為,除補票外還可加收已乘區間票價50%,如果再以鐵路法開罰,是否會有一事二罰情況。另外,若由鐵路機構開罰,是否有法源依據授權台鐵局人員,可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登錄開罰,若不能做到的話,民眾不願配合時,台鐵局人員恐無力開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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