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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消費者的三大特質 2017-07-03 05:31經濟日報 蔡益彬

台灣消費者平均每天滑手機205分鐘,是看電視時間的二倍,看到這個趨勢,很多人開始把廣告投放到數位媒體上,但是如果你將電視、報紙刊播的廣告,直接放進數位媒體的話,你的廣告費一半以上都會浪費掉。

因為數位消費者跟傳統消費者的需求不一樣,若忽略這一點,繼續用傳統的方式發展,刊播的廣告自然無法吸引他們的注意。

目前最新的研究發現,數位消費者上網的動機主要有五種:

一「研究」,這是最普遍的動機,即使用者為了蒐尋特定資訊而上網。

二「溝通」,因為社群媒體的普及,使「溝通」從付費變成免費,很多中老年人為了與孩子「溝通」,而開始使用智慧型手機。

三「瀏覽」,研究證實,很多消費者大概每隔五到十分鐘就會「上網瀏覽」一下,上網變成慣性行為,有些是看新聞,有些是看臉書,還有些是進網站。

四「購物」,目前「網購」的金流與實體零售的金流已並駕齊驅,年輕一代的「宅男、宅女」很多已不上實體通路。

五「娛樂」,主要是為「遊戲」及「看電影」而上網。

掌握數位消費者的「上網動機」,是數位行銷、廣告成功的第一步。因為動機在二個層面,影響數位消費者對廣告的反應,第一是「認知方式」,即他會將廣告視為有用的訊息,或是一種干擾性的資訊垃圾。第二是「處理方式」,他會從旁觀者變成參與者,或從消極的對應,變成積極的呼應並主動分享。

另一個數位消費者的特點是「主控性」,即在網絡空間(cyberspace)中,數位消費者具有「啟動者、轉換者、終結者」等,三個控制者特性,廣告必須以這三大特點為基礎發展,才能真正建立「注意、記憶、態度、行動」。

主控的特點,表現在網路行為上最明顯的就是「目標導向」,也就是基於前述的五個動機,數位消費者上網都有一個或數個的上網目標。

而研究發現,高目標導向的數位消費者抗拒廣告的程度愈高,因為他可能是以「嚴肅的態度」在進行一個「研究」,或是正很「開心、快樂」的在玩一個「遊戲」,尤其因為他具有媒體主控性,所以廣告訊息如果不能激發他進行主動連結,廣告就會被視為是一種分心的障礙,而遭略過、閃避或汰除。

第三個數位消費者的特性是「及時互動」,千禧世代是數位消費者的主要群體,他們跟著數位媒體一起成長,所以「數位」是他們的基因,而數位最大的意義是可以跟發出訊息的一方,迅速進行「互動與聯結」,這個特性改變了「廣告」的定義及操作的方式。

因此數位廣告不能由廣告主單向,或以上對下的方式「告知或訴求」消費者來購買產品,而必須在一開始就設定以「創造及時互動」作為廣告發展的軸心,使消費者能及時參與或回饋,事實上,近十年來歐美最成功的數位行銷,都加入了這個特性及元素,因此廣獲共鳴。

了解數位消費者的三大特性,能幫助你發展出更成功的數位行銷策略,因為你已清楚,要得到數位消費者的支持,品牌訊息必須跳脫產品,而在更高層級,即在意義及情感面上,讓他們產生願意跟品牌連結並分享的渴望。

(作者是數位神經廣告研究室顧問,本專欄隔周一刊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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