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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用合夥企業 用股權激勵留才 2018-09-19 00:59經濟日報 梁祥賢

新經濟時代什麼最值錢?從阿里巴巴2019財年第二季度股權獎勵164 億人民幣,不難猜出此答案就是“人才”!但股權激勵要如何給,才可有效留住人才並保有公司控制權?另被激勵員工要如何登記,才可確保老闆“口頭”承諾可如實兌現、且稅收成本最小呢?

 

根據我方的實踐經驗,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》成立老闆與被激勵員工的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,應是目前較佳的方案。此模式是由被激勵方不超過50人、共同簽署合夥協議(類似公司制的公司章程),協議中對持股比例、利潤分配及合夥人入夥退夥等作出個性化約定,滿足各方的需求。如果被激勵員工因違反公司規定而被解聘,即可做出除名(當然退夥)安排。

按合夥企業法第67條:“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”。依據此條規定,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老闆會安排“協力廠商”為有限合夥企業的「普通合夥人」,執行合夥企業事務;員工則作為「有限合夥人」不執行合夥事務。這就能保證合夥企業持有的股份由大股東進行掌控,避免表決權分散,員工則可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有股份並按照約定分取利潤,不參與公司決策管理。

另外,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。其中,一般合夥人若屬自然人則繳納個人所得稅20%,若屬法人則繳納企業所得稅25%,而普通合夥人則按經營所得繳納35%,因此通常對持有管理權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會安排較低的股權占比。合夥企業所得採取‘先分後稅’的原則,與公司制企業相比較,合夥企業僅需由其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,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繳納,稅負相對較輕。正因有了上述的操作優點,「合夥企業」就廣泛的運用在股權激勵操作上,爲股東、員工、企業三方創造多贏的格局!

(作者梁祥賢是凱博荷盛上市項目總監,從事資本市場服務工作,擔任過董事會秘書等職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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