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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有利標 評委選定很重要 2017-10-14 04:05聯合報 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

最有利標的本質精神,是政府訂定一個功能性的規格和底價,由各廠商提出最好的方案,政府再從中評選出最佳廠商。複雜性的公共建設很適合採用這種招標方式,不過,評選委員的選定就相當重要。

最有利標的作業程序複雜、冗長,動用人力也多,較適用於複雜案件。即使採購數量很多,只要內容單純,用價格標來決標就好了,不必勞師動眾用最有利標辦理。

過去很多案件都採最低價格標,價格開出一翻兩瞪眼,這對負責標案的公務人員來說最簡單,也最不會有圖利廠商的法律問題,但最低價格標可能有廠商為搶標壓低價格,導致品質、服務不良,甚至有偷工減料問題。

採最有利標,政府只要訂出所需要的規格和條件,公告預算底價給廠商知道,當然,投標價格並非是決定得標與否最重要項目。有意投標的廠商針對政府開出的條件評估,在一個價格內提出最佳施作方案,而且該方案廠商既可獲利,對政府也是最有利。

廠商投標後,評決最佳廠商的工作就由政府聘任的學者專家負責,由他們組成評選委員會,幫政府選出最好的廠商,故評委的選擇相當重要。

我認為,現在的評委有幾個問題,第一、找誰?政府機關會喜歡找某些人,因為他們配合度高,經常擔任評委的,評審時容易先入為主,也可能不客觀。

第二、評委名單要不要事先公布。事先公布的好處是大家都知道是誰負責評選,讓評委依專業勇於負責,壞處則是如果有道德操守無法把持的人,評選過程和結果就容易出狀況。

第三、評委可能有不夠客觀的問題,像工程會都有紀錄不良廠商名單,這些廠商在某些案件確實做得不好,可是在某些案件卻是做得相當好,評委若只看表面的話很容易做出誤判,決標結果就可能出現問題。(本文由陳建宇口述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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